第十五號
判決宣告書原本
全羅道高敞面 洞居農業平民被告洪樂寬
年四十六
右記者洪樂寬이가高敞地方에셔匪魁에指揮을依야軍器를搶奪고錢穀
을劫掠야或官庭과或村閭에作梗滋擾야地方安寧을害다기로本衙門裁判
所에拿交야審問을另行則被告가該地方에셔右項情節을肆行證憑이的
確지라其所爲大典會通推斷案에軍服騎馬고作變官門者의從이란明文을照야處罪할거시니라
右에理由로以被告에洪樂寬을杖一百流三千里에處노라
開國五百四年三月 日 法務衙門權設裁判所
宣告
法務衙門 大臣徐光範
協辦李在正
參議張 博
主事金基肇
吳容默
會審
京城駐在日本帝國領事內田定槌